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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初审
时间:2016年05月16日   来源:

 

1.承办部门

省畜牧局。

2.事项名称

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初审

3.设立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4.申请材料(2份)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政府出具的确定登记申请人的文件

(3)产品典型特征性描述

(4)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包括产品品质鉴证报告和产品品质检测报告

(5)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6)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7)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

(8)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包括:可以说明产品品质和特色的有关材料等)

(9)申请人的请示

5.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进行网上申请,并根据要求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提供书面材料。

窗口接到书面材料后,按程序做好“接件-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初审意见-上报”工作。

6.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7. 办理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

8.联系电话

024-83988580

9.监督投诉电话

024-23447258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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