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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时间:2016年05月16日   来源:

 

1.承办部门

省畜牧局

2.事项名称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3.设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

(4)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

(5)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4.申请材料

(一)新办企业:

(1)企业承诺书;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6)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7)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8)厂区平面布局图;

(9)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10)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1)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3)产品标准;

(14)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15)企业管理制度;

(16)环保证明;

(17)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8)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a.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

    b.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c.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生产许可证到期续展、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增加或更换生产线、企业迁址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并且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以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生产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的,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中,变更企业名称的,还要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和初审

    申请人通过www.365-777.com网站(www.kangdaauto.com--网上办事--兽药饲料行政审批,或输入IP地址218.60.146.229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材料审查

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3)现场审核

申请材料合格的,省局承办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作出推荐合格和不合格的建议决定。

    (4)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收到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意见后,定期召开饲料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5)办理批件

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据决定制作批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直接邮寄给企业或通知企业自取。

    6.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7. 办理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

8.联系电话

024-83988580

9.监督投诉电话

024-23447258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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