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部门
省畜牧局
2.事项名称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3.设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4.申请材料
(一)新办企业:
(1)企业承诺书;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6)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7)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8)厂区平面布局图;
(9)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10)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11)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2)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3)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4)企业管理制度。
(二)生产许可证到期续展、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增加或更换生产线、企业迁址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并且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以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生产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的,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中,变更企业名称的,还要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和初审
申请人通过www.365-777.com网站(www.kangdaauto.com)--网上办事--兽药饲料行政审批,或输入IP地址218.60.146.229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材料审查
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3)现场审核
申请材料合格的,省局承办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作出推荐合格和不合格的建议决定。
(4)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收到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意见后,定期召开饲料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5)办理批件
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据决定制作批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直接邮寄给企业或通知企业自取。
6.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7. 办理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
8.联系电话
024-83988580
9.监督投诉电话
024-23447258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