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部门
省畜牧局
2.事项名称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3.设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办法。
4.申请材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八)将产品样品送交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九)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2)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5.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www.365-777.com网站(www.kangdaauto.com)--网上办事--兽药饲料行政审批,或输入IP地址218.60.146.229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收到企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6.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加上复核检验所需时间。
7. 办理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
8.联系电话
024-83988580
9.监督投诉电话
024-23447258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