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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核发服务指南
时间:2016年05月16日   来源:

 

1.承办部门

省畜牧局

2.事项名称

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核发

3.设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4.申请材料

(1)《兽药进口申请表》原件;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7)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部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5.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申请人通过www.365-777.com网站(www.kangdaauto.com--网上办事--兽药饲料行政审批,或输入IP地址218.60.146.229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省畜牧局兽药饲料处审核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兽药饲料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批件办理。省畜牧局兽药饲料处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方案,符合条件的,依据决定制作批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7. 办理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

8.联系电话

024-83988580

9.监督投诉电话

024-23447258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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