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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时间:2016年05月16日   来源:

 

1.承办部门

省畜牧局

2.事项名称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3.设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3)农业部公告第2262

(4)农业部公告第1704

4.申请材料

(1)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扩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

③新建企业还需提交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有效期满换发的,按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规定填写提交。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其中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兽药GMP证书》。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www.365-777.com网站(www.kangdaauto.com--网上办事--兽药饲料行政审批,或输入IP地址218.60.146.229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省畜牧局根据有关规 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省畜牧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结论。

3)办理批件

省局兽药饲料处根据现场专家组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据决定制作批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直接邮寄给企业或通知自取。

6.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需要现场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期限内)。

7. 办理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畜牧局窗口

8.联系电话

024-83988580

9.监督投诉电话

024-23447258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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